规章制度|宁陵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2020-05-20 21:50 来源: 宁陵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以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关于全面落实县纪委向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县纪委监委驻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进行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全面掌握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状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第三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诚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派驻机构干部要严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四个必须”“五个不准”等纪律要求,深化以案促改,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实行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总体分管,其他领导根据班子分工对口分管、协管,纪检监察室对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组织部日常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总体分管的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对口分管的副书记、副主任和协管的常委、委员及时听取重大案件情况的汇报,指导办案工作,为派驻机构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内设部(室)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研究安排工作涉及派驻机构的,应当统筹考虑并安排。

组织部除履行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外,重点负责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

办公室重点负责派驻机构公文处理、档案印章管理、机要保密、外出报备等规章制度的制定、解释、指导和督促落实,做好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落实;统一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协助做好涉案款物处理工作;为派驻机构提供必要的综合事务保障服务。

调研法规室重点负责派驻监督综合性政策法规的制定、咨询答复和解释指导工作,对派驻机构制度建设、以案促改等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室重点负责指导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制定完善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制度,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按规定交办、督办有关信访举报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室重点负责派驻机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综合业务指导,制定线索处置、执纪办案、安全防范等制度规定,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

党风政风监督室重点负责综合协调派驻机构开展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指导派驻机构加强对其监督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纪检监察室重点负责派驻机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等业务工作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督办有关问题线索处置;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指导、检查、督促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并实施问责;建立协作机制,完善办案协作区建设,统筹调配派驻机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重点负责监督检查派驻机构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等工作。

宣传部、案件审理室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

第八条  建立定期研判机制。各纪检监察室至少每半年召集一次所联系派驻机构工作会议,听取各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研判联系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符合办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纪检监察室可定期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管干部接受谈话函询的情况。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委汇报一次全面工作情况,年终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派驻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县纪委监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统计报表、简报信息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等,重大突发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条  派驻机构每年年初向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报送年度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重点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情况;

(二)驻在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抓党建职责情况,以及对派驻机构指出问题的整改和提出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驻在部门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情况;

(四)驻在部门党组织和派驻机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处和纠正“四风”问题、深化作风建设情况;

(五)驻在部门党组织和派驻机构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教育,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构成问责情形的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等情况;

(六)协助推进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情况;

(七)其他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廉制度,县纪委监委每年召开一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派驻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县纪委监委授权,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代表县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公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要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科员及其以下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但不承担与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员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员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进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

(五)推动驻在部门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和廉政教育。

(六)根据县监委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驻在部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七)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主要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七)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驻在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八)经县监委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县监委同意,以县监委的名义行使。

(九)有权采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

作的会议;

(二)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四)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五)需要参加的其他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提前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或者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够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抄送派驻机构或者送派驻机构传阅: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要;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驻在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职决定、年度考核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者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派驻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派驻机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机构要持续深化“三转”,履行专责、聚焦主责。组长不得分管被监督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不得兼任被监督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职务。

第二十条  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机制,积极探索有效发现问题的方式方法,及时掌握驻在部门情况。

驻在部门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与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全面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当主动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沟通,至少每半年会同驻在部门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通报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纪委监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舆情和上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情形的;

(二)驻在部门上级领导机关、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三)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四)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即时报告的;

(五)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内部档案管理、公文办理、机要保密等基础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认真接受县委巡察,配合县委巡察组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等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考核评价体系,以强化日常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每年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构成问责情形的,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一案双查”,县纪委监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现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驻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派驻机构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不予采纳的;

(二)有关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三)其他影响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干部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人员录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教育培训、干部考核等干部人事管理日常工作。派驻机构人员录用、干部选任等工作按照机关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科级后备干部调研人选的产生,按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培养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派驻干部队伍。

第三十一条  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建立谈心谈话制度,把握干部思想动态,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切实增强派驻机构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派驻机构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作风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其他派驻机构相互交流,也可以与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进行交流。

干部轮岗交流从实际出发,既要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保持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注重与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调动干部积极性,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根据需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安排的教育培训。

县纪委监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干部教育培养计划,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并有计划选派派驻机构干部到改革发展主战场、服务群众最前沿、扶贫攻坚第一线等进行实践锻炼,提高派驻机构干部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县纪委监委组织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派驻机构科级干部参加县委组织的驻在部门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委向县考核委员会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初步建议。

派驻机构科员及以下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对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干部,应当及时提醒或者谈话,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纪委监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派驻机构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应当将有关审批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干部离开宁陵出差、休假、学习,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组长、副组长离开宁陵出差(委机关安排的活动除外)、休假、学习,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者外出期间行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派驻机构其他人员离开宁陵出差、休假、学习,由组长审批;超过7天的,经组长审批后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科员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经组长批准后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由县纪委监委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县纪委监委同级同等干部待遇,福利、医疗、退休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委负责。

(二)派驻机构干部持有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证件。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的办公场所由驻在部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经费在县纪委监委预算中单列;工作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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