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7年10月,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不遂、枪杀进步女青年刘茜案发。
黄克功和刘茜相识后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矛盾日益增多,刘茜不愿继续交往,但黄克功却深陷其中无法自拔。10月5日傍晚,黄克功携带手枪,约刘茜作最后谈话,逼婚失败后将其枪杀。
此案在延安乃至全国引起轰动。如何处理此事,关系着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黄克功很早就参加革命,在井冈山斗争、中央苏区历次的反“围剿”战争以及红军长征中屡有战功。当时有两种声音:有的人认为,黄克功因恋爱不达目的而杀害人命,应该处以极刑;有的人认为他对革命贡献大,应该给予宽恕,让其在前线将功补过。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该案审判长雷经天认为,中国共产党有铁的纪律,应当依法对黄克功处以极刑,不能徇情,于是给毛泽东同志写信报告案情以及自己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毛泽东同志也收到了黄克功的求情信,请求“以便今后为党尽最后一点忠”。
在此背景之下,毛泽东同志代表党中央写了这封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信中写道:“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也成为此后我们党执行纪律的基本要求。
10月11日,公审大会在陕北公学举行。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数千人参加公审大会。经过法官们认真合议,雷经天宣布了对黄克功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黄克功案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处理,受到当时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使我们党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革命战争年代,在严酷的环境下,没有严格的纪律,党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纪律面前特权无所遁形,纪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黄克功案正是延安时期我们党具有无比严明的纪律性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