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纪委监委关于常态化向社会征集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0-09-23 16:20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进一步推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纪法保障,洛阳市纪委监委决定常态化向党员干部、社会各界群众有奖征集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意见建议内容

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应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等方面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举措;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有效方法;

(三)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狠抓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思路对策;

(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方法路径;

(五)其他有助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意见建议。

二、征集意见建议渠道

开门纳谏留言板。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网站河洛清风网设置开门纳谏专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邮寄信件通讯地址:洛阳市开元大道218号洛阳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邮编471000来信请注明“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字样。

三、征集意见建议奖励

(一)一般性意见建议,直接或间接推动具体单项工作开展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

(二)较好意见建议,能形成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重要意见建议,被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中共洛阳市纪委

  洛阳市监察委员会

   2020921

 

    

洛阳市纪委监委关于常态化向社会征集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的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征集党员干部、社会各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凝聚党员和群众的智慧,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拓宽视野、剖析问题、完善机制,助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为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纪法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网站河洛清风网设置开门纳谏专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鼓励广大党员、群众踊跃建言献策,及时收集纪检监察工作社情民意。也可采取来信方式,来信请注明“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字样。

第三条   广大党员、群众在提出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时,要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注明单位及职务,并及时回应市纪委监委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人员必要的询问。 

第四条  所提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应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等方面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

(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举措;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有效方法;

(三)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狠抓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思路对策;

(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方法路径;

(五)其他有助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对广大党员、群众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的办理。在收到意见建议后,及时回复已收到您的意见建议,正在研究办理中,感谢您对市纪委监委工作的支持,并由工作人员进行筛选、登记。经甄别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意见建议受理范围的,整理意见建议材料,填写《征集意见建议受理审批表》,提出办理单位和办理时限的建议,按程序报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自办、交办或转办。经甄别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范畴的,要引导其通过有关正确途径处理。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室承办领导批示件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充分的调研,对意见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相关内容。回复意见应及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对市纪委监委领导批转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各责任单位应认真进行研究,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提出具体回复意见。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对意见建议的督办及意见建议回复的收集,并及时通过适当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意见建议具体承办部室要积极促进采纳工作意见建议的成果转化,及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把意见建议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举措。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定期对采纳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市纪委监委领导掌握,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凡被纪检监察机关采纳,能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应按以下标准及时给予奖励:

(一)一般性意见建议,直接或间接推动具体单项工作开展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

(二)较好意见建议,能形成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重要意见建议,被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意见建议达到的标准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与承办单位和部门商议,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  两人(次)以上提出同一有效的意见建议,对时间靠前的给予奖励。联名提出意见建议的,按一条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对采纳意见建议奖励的办理,报市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意见建议奖励所需经费由市纪委监委承担,列入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征集意见建议受理审批表


附件:征集意见建议受理审批表.doc


责任编辑: 洛阳市纪委监察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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