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整理过去的剪贴本,发现了收藏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近期学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回顾近20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经历,体会颇深。
监察法的制定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具法律权威。我从1999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至今,多次参加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持之以恒纠四风,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队伍更加关注,这对我们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为我们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监察法填补了监督空白,扩展了监督范围。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借调、聘用、协管、工勤人员等是以往监督的盲点,一些行政单位和政府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强调临时工或者聘用人员所为,逃避处理。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列为监督对象,比如我们纪检组所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劳务派遣人员、国土资源局聘用借调从事行政大厅等方面服务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这为我们全方位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
监察法为派驻工作指明了方向。监察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驻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一方面要逐条逐句原原本本学习监察法,学思践悟相结合,提高履职尽责能力,结合派驻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督促监督单位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使所有监察对象都懂法、知法、守法,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市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 张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