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市直机关生活困难党员帮扶救助暂行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应当注重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公正公开,务求实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章程和规定,确保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切实保障全体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突出政治关怀,让党员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中既有付出又感到温暖;
(三)坚持精神激励、人文关怀与物质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对象,突出业务一线,真心实意关爱,为党员排忧解难。
第二章 政治思想和工作关怀
第三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报告会、专题讲座、主题研讨、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珍视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党的活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第五条 党员入党纪念日,党支部在“主题党日”期间采取有意义的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
第六条 每年“七一”前,机关党委组织开展党内表彰活动,进行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评比,营造积极向上、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优秀党员优先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推荐表彰。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每名领导干部与分管或联系部门党员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征询党员意见建议,通过谈心谈话增进相互感情、及时化解矛盾、密切内部联系,提振作风士气,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 在培养发展入党和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时,党组织应当派人与其谈心谈话,给予鼓励鞭策。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党组织应当及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帮助。
第九条 对于犯过错误、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加强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处理或者处分影响期已满、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党员,如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表现突出,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影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第十条 关心关怀党员身心健康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员身患严重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变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对于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党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十一条 党员临终前,党组织应当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探望抚慰。党员去世后,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吊唁并慰问其亲属。
第三章 重点对象关怀帮扶
第十二条 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七一”、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第十三条 帮扶范围及标准。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正式组织关系在机关党委的党员干部,因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给生活带来困难的党员,或因本人生病住院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所属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帮扶救助的,参照上级党组织困难党员补助慰问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敬重关爱老党员,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向老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对于重病、高龄、失能等特殊
困难的老党员,应当及时上门看望,给予关心照顾。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帮扶救助资金主要从机关党委留存党费中列支。帮扶救助坚持随时申请,集体研究,随时审批,随时发放的原则,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六条 通过单位资助、党员捐赠等形式,筹措特困党员帮扶资金,用于救助因患病、伤残及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的特困党员。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要建立困难党员情况反映机制,畅通渠道,及时掌握党员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情况,帮助反映、协调和解决困难。
第十八条 需要帮扶救助的党员,由本人所在党组织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申请,机关党委书记审批,超过一千元的,机关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具体事宜由党建工作部承办。
第十九条 加强对帮扶救助资金的监管,帮扶资金使用情况,随年度党费使用情况一并公开,接受单位党组织、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