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依法判决,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干河陈村原党委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新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党委研究,并报漯河市源汇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新胜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