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舞阳县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来源:舞阳县 发布时间:2020-11-04

舞阳县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及时掌握了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之间的团结,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误解、共同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专干,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

二、谈心谈话的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情况;

3.发现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4.征询谈话对象对自己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5.交流思想,倾听谈话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6.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和信任;

7.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纪律审查前,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疏导,使其坦诚面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

8.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三、谈心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专干,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纪检监察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核反馈谈话。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民主考核比较差的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6.心理疏导谈话。纪检监察干部因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下,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亚健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本级以及下级纪检监察干部交心通气,及时了解干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矛盾、困难、情绪,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给予疏导。

四、谈心谈话形式

1.集体谈话。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和根据其他实际工作需要,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3.个人要求谈话。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谈心谈话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谈心谈话要求

1.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委局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2次;各科室负责人与科室成员之间,每季至少谈心谈话1次;干部本人对局领导提出约谈要求的不设时间、次数限制。

2.坚持同志式的平等交谈。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谈心谈话与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帮助干部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交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谈话对象要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3.要做好谈心谈话的相关工作。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交谈的双方必要时可做好记录,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