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双节来临之际,市民宗委制定出台《漯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与民族宗教界交往行为规范》,提出“十不准”工作要求,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同民族宗教界交往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树立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良好形象。
“十不准”具体是:一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隐蔽场所违规吃喝。二是未经批准不准参加民族聚居地方、民族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宗教组织)组织举行的开业庆典、纪念活动、宗教活动。三是未经批准不准在民族聚居地方、民族企事业单位、宗教界组织举办的活动中代表漯河市民宗委发表意见。四是不准违规插手民族聚居地方、民族企事业单位、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活动。五是不准收受和索要民族聚居地方、民族企事业单位、宗教组织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报销应由自己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等。六是未经批准不准到民族聚居地方、民族企事业单位、宗教组织检查、不准借检查之机谋取私利。七是不准在执法检查中向民族聚居地方、民族企事业单位、宗教组织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八是不准在涉及民族宗教的项目审批、检查评比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是不准在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和民族宗教界人士中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稳定。十是不准用粗暴的语言、态度和行为对待民族、宗教界人士和群众。
为确保“十不准”落到实处,市民宗委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定期走访、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众电话联系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接受民族宗教界人士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