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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专断。每位常委须有明确分工和具体责任,并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向常委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
二、各位常委要根据分工和常委会议决定,大胆负责地工作,做到不失职、不越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常委会每年在年初、年中作出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安排,并适时检查总结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分析问题,提出意见。
四、每位常委要会同有关室负责同志,对所分管的工作作出季度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分析研究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分管室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五、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创造性地做好我市纪检监察工作。
六、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每位常委每年都要到基层调查研究,并组织写出有综合、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
七、每年向市委汇报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八、坚持常委接待重要来访制度和包查案件制度。对重大问题和案件,确定常委牵头负责。
九、注重理论研究和对机关干部的教育。每位常委每半年写出1篇理论研究文章并在报刊发表。
十、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县区和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每年召开1—2次市纪委全会,报告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讨论研究重大问题。每年召开2—3次不同层次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市纪委监察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会 议 制 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市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市纪委全会)
(一)市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市纪委全会由市纪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不在时,由指定的副书记主持召开。
(三)市纪委委员必须按时到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须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由市纪委办公室提前通知各位委员;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市纪委全会主要内容和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纪委有关会议精神;
2、讨论制定我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阶段性意见;
3、讨论研究加强、改进我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举措;
4、讨论分析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5、讨论研究向省纪委、市委提出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建议;
6、讨论研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意见;
7、讨论研究市委交办和市纪委常委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市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和事项。
二、市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
(一)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议由书记或指定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开会。
(三)常委会议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措施;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和市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常委会向全委会和党代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4、讨论市纪委向省纪委、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市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
5、研究决定省纪委、市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案件的立案和处理;
7、研究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8、讨论市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市纪委监察局管辖干部的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委局机关干部任免及干部、职工的调动;
9、研究决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行政监察重大事项;
10、其他需要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书记办公会议
(一)书记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副书记参加,必要时可让有关常委和室负责人列席。
(三)书记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1、讨论决定市纪委全会、市纪委常委会议的召开、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议程;
2、审议提交市纪委全会、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和向省纪委、市委的重要报告;
3、根据上级精神,研究提出加强我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原则意见;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和向市委推荐干部的人选意见;
5、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紧迫问题以及需要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6、讨论研究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监察局局长办公会
(一)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成员由局长、副局长和监察综合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四)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决定以下问题:
1、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计划、工作部署及业务建设等问题;
2、分析研究局长、副局长分管范围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审议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
3、审议代表市政府起草和报市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并通过以市监察局名义出台的文件和行政监察工作规章制度;
4、研究处理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审议报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请示、报告;
5、研究审议向市人大或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6、研究决定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其他与特邀监察员有关的事项;
7、讨论决定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五、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定会议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动议,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特别是制定政策性、规范性的规定时,必须在深入调查、吃透情况的基础上,经过有关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二)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议,防止议而不决。对需要落实的事项,要根据分工具体到人,防止无人负责。出现意见分歧时,要慎重作出决定。在重大问题上有较大分歧时,除紧急事项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由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集体研究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拖延或顶着不办。如在执行中遇到预料不到的情况和困难需要改变会议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会议改变,任何人都无权改变集体意见。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督办催办和落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情况,重要问题要追踪反馈。
(五)会议记录务必准确、详细,并妥善保存。有的会议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传达落实。
(六)会议内容需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外传,防止泄密现象发生。
补充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为及时补充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空缺,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方式
补充工作人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选调。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推荐、考试、考察与试用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调入。
(二)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
二、条件和资格
(一)拟选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3.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拟选调的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和直接选调任职的科级干部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科员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25岁左右。
5.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
(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除具备《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还要具备上述拟选调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三)与委局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选调、录用到委局机关工作。
三、程序
(一)选调工作人员的程序
1.发布公告,组织报名。根据缺编情况和职位要求,经市纪委常委研究,向社会发布公告,由干部室负责报名工作,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汇报情况。由干部室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报名和资格初审情况。
3.考试。组织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考试。考试方式包括笔试、调研和面试。
4.组织考察。根据考试结果,择优提出考察对象,进行认真的组织考察。考察对象应多于拟选调工作人员的数量。
5.讨论决定。市纪委常委会听取考察结果汇报,综合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选调对象。
6.试用。经研究决定拟调入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后,有关室根据拟选调对象的表现,提出是否正式调入的意见,由干部室统一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经研究决定正式调入的,办理调动手续;不适合在委局机关工作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录用工作人员的程序按《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选调特殊岗位的干部,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
纪检监察干部守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坚定、品德高尚,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和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定,忠实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三、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注意调查研究,秉公执纪,是非分明,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武断,坚决抵制说情风。
五、不吃请,不受礼,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六、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保护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七、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不敷衍,不推诿,注重质量,讲究效率。
八、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泄露案情和工作机密。
九、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顾全大局,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掌握党和国家政策,钻研业务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努力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条 明确学习重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学习;以市场经济管理知识、计算机和外语等为重点,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为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学习。
第三条 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理论和业务学习一般每周一次,以各室组织为主。业务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年初各室拟定研讨课题,由干部室按计划组织实施。学习和研讨除有急办工作外,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提倡个人自学或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干部调训由干部室负责;其他业务培训由宣教室负责。干部室和宣教室根据培训要求拟定培训对象,提交常委会研究确定。干部室要建立机关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凡参加外出学习培训者,一律在干部室登记备案,学习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机构出具的学习培训鉴定材料和个人学习总结交干部室,存入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同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第五条 拓宽学习培训渠道。除积极参加上级纪委和市委各部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外,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邀请知名学者、先进模范人物等到机关授课;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上挂或下派锻炼。要有计划地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外出学习考察要有课题、有体会、有成果,达到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常委会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常委要带头参加集中学习和研讨活动,为机关干部做出表率。
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要加强对学习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每半年调阅一次全体人员的学习笔记,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推动学习的深入开展。
委局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为带头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漯纪发〔2007〕3号),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健康文明新风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现对委局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漯纪发〔2007〕3号)文件规定,参加人员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
二、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
三、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不得讲排场、摆阔气,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借机敛财。
四、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使用公车。
五、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按规定向党组织报告。婚庆事宜报告时间为事前10天内,丧事为事后一个月内。
六、机关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请 假 制 度
一、机关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职守,保证工作时间。
二、因事或因病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3天者,由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4-6天者,由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常委批准;7天及其以上者,报请主管副书记批准。
(二)正、副室主任请假1-3天者,由分管常委批准;4-6天者,由主管副书记批准;7天及其以上者,须经书记批准。
(三)假期结束,要按时销假上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履行续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续假,违者按缺勤处理。
三、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应向办公室打招呼;各室正、副主任外出,应向分管领导和本室同志告知去向。
四、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公休假,由各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但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干部室。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
五、因假影响本人工资福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委局机关办案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决定使用侧面了解和初核权;
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办案措施;
三、不准擅自使用、处置暂扣物品;
四、不准泄漏案情;
五、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宴请;
六、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七、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人员安排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准以案谋私;
九、不准对被调查人刑讯逼供;
十、不准侮辱被调查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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